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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新修订的《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最高罚3万
□见习记者 崔晓彧
  为保护城市人居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今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

  《规定》指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利用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施工许可后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申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具备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工地出口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或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有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排放处置方案;有加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输车辆须加盖密闭装置,不得抛撒遗漏

  《规定》指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自行组织清运的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时注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外表带泥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车辆必须加盖密闭装置,不得超载,不得抛撒遗漏;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规定》指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运行及处理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建筑垃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现场清理干净,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

  《规定》指出,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影响,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加处50元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全文见今日《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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