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还是不扶?”“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记者28日获悉,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制订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记者看到,在拟制订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而作为其中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
《条例》首先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
《条例》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条例》,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
《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
对于救助纠纷,《条例》还鼓励社会证人的“挺身而出”。根据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上,《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