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振华 通讯员 张左宏
如果没有任何前提就“以店为家”,您也许会违犯法律——“没想到在自己的影楼内做饭也会被拘留。”11月29日,宜阳县某影楼一沈姓负责人因在营业场所内明火作业,违反有关法规,被依法行政拘留两天。
29日上午,宜阳县公安消防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影楼内一个角落里存放有液化气、锅碗等做饭的器具。经再三询问,该影楼一沈姓负责人承认经常在这里做饭。由于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营业场所内使用液化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该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两天。
冬季天干物燥,用电负荷加重,火灾发生的潜在因素剧增。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宜阳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力量,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一方面加大对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惩处消防违法行为。
入冬以来,宜阳县公安消防部门已对34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实行了临时查封,对18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在有可燃物品场所抽烟、擅自拆开执法机关查封封条等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据介绍,“九小场所”中的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等一些涉及明火作业的区域,在开业前都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安全合格检查。若开业后在经营过程中私自添加明火作业区域,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