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些药企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近日,发展改革委决定将试行数年的《药品差比价规则》正式公布实施。
《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
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