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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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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广告业、服务业小微企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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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本月起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住宿业、广告业、服务业小微企业获支持
□记者 李迎博
  本报讯 我市出台的《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我市相关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予以修改,规范基金使用情况。这将有助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

  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调整了原征收政策中四类行业的征收标准。除煤炭业征收标准与原来标准相比明显提高外,其他行业的征收率均有所降低,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按照原征收标准,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他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而新政策规定,住宿业统一按营业收入的1.5%计征。

  原征收标准中规定,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他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政策调整后,所有广告业均按广告经营收入的0.5%计征。

  原服务业征收标准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而新政策则规定,纳入服务业的娱乐业仍维持1%的征收标准不变,属服务业范畴的旅游景点、旅行社、科研院所主营业务、物业管理行业等暂缓征收,通过此项优惠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发展。

  此外,《办法》将原规定中煤炭业按回采率征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按省征收标准: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煤35元/吨。调整后,正常情况下全市可年新增煤炭基金近6000万元,有利于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

  据悉,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10个行业,大部分基金已投入到关系民生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困难群体补贴及市场调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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