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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店铺小“脸面” 擦亮城市大“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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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规范店铺小“脸面” 擦亮城市大“脸面”
我市将于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对招牌设置位置、规格、材质、文字、色调、灯光、安全、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不符合标准的招牌将不予批准设立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张红卫  

  核心提示  

  招牌可谓店铺的“脸面”。然而,现代店面招牌已不单纯是招揽客人的工具,同时也是城市精神和城市面貌的体现,因此也算是城市“脸面”的组成部分。杂乱无章的店牌设置可能成为城市景观的“污染源”,国内外不少城市为此针对店面招牌设置出台标准。昨日,已拟定的《洛阳市店面装饰装修招牌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接受专家评审,将于近日正式出台。

  1  问题:巨型广告牌引发的思考

  2010年10月中旬,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建热线频繁接到群众投诉:西工区凯旋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某商户的墙体广告很难看,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网上也出现了名为“洛阳最牛巨型广告牌”的热帖,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其进行整治。市住建委随即委派市城管监察二大队着手调查,市政府督察室还为此特地下达督办通知书。

  这个广告,缘何引起市民、网友、政府部门如此高度关注呢?

  根据我市2008年制定的《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执法人员认定该广告牌设置存在多处不当之处:商家在楼体两侧设置的大小广告牌多达6处,位于楼顶的一处巨幅广告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大的一块广告牌高达4.2米,已将二楼窗户全部覆盖,影响楼内住户采光。于是,执法人员向该商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然而,该商户拒不拆除巨型广告牌,并提出召开听证会。该商户认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该事件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工商部门,而非城管部门。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提出,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该条款同时规定,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因此,建设部门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管是合法的。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实此时,针对这场纷争中暴露出的问题,一系列相关规则办法正在酝酿中。

  2  现状:商业招牌问题较多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局长张青森介绍,店面招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建物、设施及地面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志的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

  20世纪90年代起,包括我市在内的国内许多城市相继颁布一系列涉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店面招牌仅作为其中一小部分内容加以简单规定,很难直接用于具体的管理过程中。2006年以来,上海、南京、扬州等城市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详细地对店面招牌进行分类,并针对各种类别提出设置规定,市容市貌因此得到有效的改善。

  “从2009年开始,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着手对我市的店招店牌进行调研。”张青森说,调研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的区域建设使得城市景观风貌分区特色明显,已初步形成了古城风貌区、城市中心风貌区、老工业基地风貌区、高科技产业风貌区、洛南行政新区等5个风貌区。在各区中,企事业单位、科教文卫、金融类的店招店牌设置较为规范。商业牌匾则问题较多,主要体现为材质、形式各式各样,店牌质量良莠不齐;破窗开店现象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原建筑立面的节奏,在材质、色彩、风格等方面均与原立面形成强烈反差,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

  针对这一现状,我市在《河南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导则》。目前,《导则》正在接受专家评审,不久将正式颁布实施。

  3  标准:各方面内容均有详细规范

  新拟定的《导则》对店招店牌进行明确定义,并制订了详细的技术标准,针对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材质、文字、色调、灯光、安全、管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范。据悉,《导则》出台后,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将联合对设置情况进行审批,不符合“市标”的店面招牌将不予批准设立。

  有相关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不妨仔细瞧瞧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位置

  1.以每一栋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使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商场、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招牌;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

  2.一层店面的招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招牌上下沿应平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

  3.综合大楼内如有“一楼多户”、“多层多户”的业主,裙房部分楼层的业主可以在其门檐或者窗间墙体设置招牌;裙房以上楼层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夜间经营的业主可在产权或物业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大楼外墙设置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招牌;古建筑的招牌一般应倾斜悬挂于檐枋正中处,无檐枋的可设于檐口下方与门檐上方之间。

  文字

  1.店招店牌用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2.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招牌用字。

  3.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文字总长度原则上不超过整个招牌的2/3,高度不超过整个招牌的1/2。

  色调

  招牌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面装修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

  家电、五金、汽配修理类的店招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食品、餐饮、娱乐类的一般用暖色系列,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饰类一般使用高明度色系列,男士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一般用含灰度色系列,银行、金融业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指定的用色规范,医药卫生类行业采用统一形象识别系统指定的用色规范,茶叶饮品、茶馆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的店铺一般用含灰度的中性色,电子、机电、化工类的一般用偏冷色系列,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等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按照其规范用色。

  规格

  1.店牌尺度应与店面比例协调。

  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以每一栋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的厚度应一致,一般为0.08米~0.3米;固定点应内置作隐蔽处理,以保证可视范围内的招牌不留痕迹,整体统一。

  3.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招牌,其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高度不得超过9米,且顶部不得超过屋檐,外立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2米;支架颜色应与墙体色彩相近,要作防锈处理。

  4.楼房的产权单位或占用面积较大的业主,可在楼房门厅上方设置异形招牌。

  灯光

  1.招牌灯光应采用内置灯、背景灯、霓虹灯、吸塑灯等形式设置,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2.一层招牌使用霓虹灯亮化的,字体霓虹等必须在字后设置。

  3.各类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能正常开启。

  4.鼓励推广使用吸塑灯箱、发光字等新光源、新材料、新工艺配置招牌亮化,展示时代气息。

  5.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点的招牌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景灯等形式配置。

  材质

  1.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新颖、优质的环保材料。

  2.传统的老字号店铺招牌可采用木、石、竹等材质制作,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3.严禁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主要街口、窗口地区及旅游景点,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招牌。

  4.招牌支架必须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由专业技术人员制作,必须做到坚固耐用、防腐安全。

  此外,《导则》还对店招店牌的安全性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