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防灾减灾工作的8项目标,提出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得到初步救助。
《规划》提出的目标包括:
基本摸清全国重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统计核查和信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同等致灾强度下较“十一五”时期明显下降,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资源管理、能源供应、城乡建设和扶贫开发等规划中体现防灾减灾的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明显提高。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和民房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标准。
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防灾减灾知识在大中小学生及公众中普及率明显提高。
防灾减灾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
规划要求,在农村灾害易发区,结合乡村布局、人口分布和灾害隐患分布情况,依托现有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新建或改扩建乡村应急避难场所。
规划指出,以统筹规划、合理分布和资源整合为原则,综合利用国家和社会现有储备仓库,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