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年终奖时刻即将来临,那么奖金的发放多多益善?如果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年终奖计税适用的税率会出现临界点,只要超过临界点,不管超过多少所对应的税率都会发生变化。今年9月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相比去年,这些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可能会“得不偿税”,甚至出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
“盲区”一直都存在
日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计算发现,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解释称,所谓年终奖征税“盲区”一直都存在,分级税制是“盲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的临界点。
现行个税制度下,年终奖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少得数万元”的极端情况。如甲的年终奖为960000元,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为330495元;乙的年终奖为960001元,由于对应税率提高,其应纳税额激增至418495.45元,与甲相比,其需多支出88000.45元个税。
年终奖计税方法
事实上,根据现行年终奖计税方法,年终奖征税计算会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年终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即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若在1500元内,适用税率是3%;若在4500元内适用税率是10%,以此类推。
二是年终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如12月份工资收入3400元,又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可用其奖金收入补足当月工资差额100元,剩余的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收入2000元,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