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在深圳举行的2011年城市维权论坛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提出,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中,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中已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然而,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面临尴尬。而单个消费者对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也难以撼动,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过高。
对此,《建议》认为,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同时,消费者组织非营利的特点也能保证公正性。
据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作了一些尝试。例如,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