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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伤医疗康复, 个人不用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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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进行工伤医疗康复, 个人不用掏腰包
□记者 武逸民 特约记者 李帆
  (资料图片)
  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通知》,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须先进行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核心提示

  职工因工受伤后,最关心的莫过于医疗康复以及康复期间待遇受不受影响。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保单位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个人无需付费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其间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待伤情恢复稳定、医疗康复结束并经确认符合评残要求的,可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1 先医疗康复再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医疗康复原则是先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须先进行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伤情恢复稳定、医疗康复结束并经确认符合评残要求的,方可进入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2 个人不用承担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对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的费用,该负责人称,工伤康复遵循个人不付费原则。即: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按照工伤医疗康复规定实施医疗康复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承担费用。

  据了解,虽然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所需医疗康复费用个人不承担,但仅限于工伤医疗康复的范围、标准内的费用。

  3 工伤医疗康复最长不超过一年

  据介绍,工伤医疗康复主要分为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和职业康复。

  医疗康复是指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按时间段可划分为短期(1至3个月)、中期(4至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医疗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医疗康复方案中确定。

  职业康复是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对医疗康复对象逐步进行的,以提高医疗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期限一般为1至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4 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期间相关待遇会不会受影响?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计划完成。对于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需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由市社保局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费用直接支付到市定点辅助配置机构装配,工伤职工个人不承担费用。

  5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应符合啥条件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纳入工伤医疗康复对象范围,到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一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或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是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是其他符合工伤医疗康复介入标准的。

  6 如何申请工伤医疗康复

  如何申请工伤医疗康复?

  该负责人说,申请工伤医疗康复,首先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含病历)。

  对已出院的工伤职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在受理其申请后,将组织工伤医疗康复专家对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在“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上出具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工伤住院医疗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作出确认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的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正在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直接进入相应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康复。

  该负责人说:“经确认的医疗康复对象,持‘洛阳市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相应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住院手续。”

  温馨提醒

  超标准费用 基金不予支付

  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并不是所有费用都能报销。按照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生活用品费用、治疗非工伤疾病和非工伤康复的费用、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在非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经确认为工伤医疗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期结束,或工伤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承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医疗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医疗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工伤康复中心办公室电话为63546510,工伤医疗康复急救电话为6355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