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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伙同本村王某(已被判刑)、张某(另案处理)酒后行至舞阳县舞泉镇某村村南公路上,看到停在路边修车的陈先生、张先生。在被告人赵某提议下,3人向两名被害人要钱,他们殴打了自称没钱的张先生,陈先生被迫拿出4元交给赵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悔罪态度较好,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