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京城第一大盗”的袁宝洪在服刑期间主动供述500余起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备受社会关注。12日,袁宝洪因自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袁宝洪于1967年出生在北京的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到1996年,袁宝洪因盗窃、抢劫多次被判刑及劳动教养,并于2002年11月刑满释放。
据法院介绍,2008年5月,袁宝洪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袁宝洪开始交代他未被发现的500多起盗窃、抢劫案件。此外,袁宝洪还口述了3万多字的自传,试图“警醒那些和曾经的他一样挑战法律的犯罪人员”。
据袁宝洪供述,2002年刑满释放后,他和另外3人结成盗窃团伙,在北京多处盗窃机动车,其中一次曾连续7天在朝阳区某社区作案10余起。到归案时,他们盗窃他人财物案值超过千万元。公诉机关根据袁宝洪的供述,对其中可查的289起盗窃和3起抢劫进行了指控。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根据证据认定了286起盗窃事实和3起抢劫事实,认定袁宝洪盗窃和抢劫罪名成立,并且认可袁宝洪对盗窃犯罪的供述属于自首,对抢劫犯罪的供认中具有坦白情节,因此从轻以盗窃罪判处袁宝洪有期徒刑15年,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共计20年。
宣判后,袁宝洪表示不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