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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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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天然气坐着“直通车”来了
我市2万余个体户今后不用再缴增值税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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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
我市2万余个体户今后不用再缴增值税
□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孙利军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我省日前公布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这意味着我市将有24470户个体工商户不用再缴纳增值税了。

  财政部于今年10月底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我省遂根据实际情况,将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相关额度的上限,即2万元和500元。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增值税税率标准,月销售额为2万元的个体户,每月需缴纳600元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每月可省去的增值税最多达600元,再加上根据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省的钱将更多。

  目前,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共有50096户,此次调整前,市国税局执行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5000元、3000元。按照这个标准,在上述群体中,达不到起征点的户数仅为19787户。此次增值税新起征点调整后,上述群体中须照章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仅剩下5839户,较调整前减少了80.74%,有24470户个体工商户将不用再缴纳增值税。据预计,我市全年将因此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税收7614万元。

  根据我省统一部署,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个体工商户可根据新政策,到税务部门办理11月的增值税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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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所有权,主要指百货商场、超市、烟酒店等。

  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主要指服装加工厂、汽车修理厂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按次纳税的指的是个人偶尔从事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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