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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期,国内证券行业“整肃风暴”发动,越来越多的内幕交易、违法套利案件浮出水面。
操纵股价、“老鼠仓”,这些违规套利手段屡屡突破“红线”获利,不仅侵害普通投资者权益,也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铲除股市“毒瘤”,营造公平投资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对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1 违规交易数百亿元,股市成“提款机”
操纵股价、“老鼠仓”,国内股市中内幕交易“魅影”频现。
从证监会最新通报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来看,案值之大、手法之嚣张,令人触目惊心。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等人以70个自然人的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12个资金账户,动用超过20亿元资金预先买入锁定股票。
与此同时,他们安排人员制作荐股PPT(一种文稿图形演示程序),将其传至薛书荣控制的节目制作单位——中恒信公司,最后通过购买9家电视台证券栏目时段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入市,以“抢帽子”的交易方式操纵股价,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怎么可能知道电视屏幕背后是一个被精心布置过的圈套呢?
实际上,这种“抢帽子”的把戏并不复杂,第一步是提前买入指定股票;第二步是利用电视财经节目等渠道散布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买入这些股票;第三步是快速出货,获利了结。简单“三步走”,“套”来巨额利益,坑了无数散户。
在国内股票市场,为了从二级市场获利,更为直接的违规手法就是在机构购买某只股票之前买入,而在资金撤出之前卖出,也就是“老鼠仓”。虽然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异常严格,但铤而走险者前仆后继。
从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公司的王黎敏到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从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到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刘海、韩刚,再到今年曝光的许春茂、李旭利,这些“黑色”基金经理给市场留下的不是净值不断攀升的财富效应,而是损人利己的不齿行为。
然而,由于“老鼠仓”极其隐蔽,想要查处并不容易。就以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的李旭利为例,其案发非常偶然。2010年下半年,上海证监局发起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出走私募基金经理郑拓的调查,顺便将该公司其他人员的电脑带走调查,李旭利“老鼠仓”案才意外被曝光。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江赛春认为,基金行业是一个建立在信托关系上的行业,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投资者的信任是行业存在的根本。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老鼠仓”获得利益,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对基金行业的信任。
2 揭秘内幕交易的“套利点”
无论是“老鼠仓”,还是操纵股价,都有一个时间的问题,从中获利必然涉及何时介入和何时退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重大敏感时间点就成了套利的关键点。
财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IPO(首次公开募股)之前突击入股都成了“一夜暴富”的手段。而这一切,前提都是需要知晓内幕,并付诸行动。
某些股价的暴涨暴跌总是与并购重组、业绩公布、分红方案相随,因其中诱惑不小,也极易成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滋生地。
重大资产重组往往成为个股“乌鸡变凤凰”的契机。如果能够在消息尚未披露、股票尚未停牌之前买入,往往能够坐享重组方案落实、股票复牌之后大涨的成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的股价异动,已成为国内股市的一种现象。
日前查处的“天山纺织案”就是典型的重组案。天山纺织的重组方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荣江在确定重组方案后,将信息告诉自己所控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清,并于后两日利用多个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共计128.5万股,交易金额805.8万元,获利近两倍。
年报公布前高送转方案的公司成为市场挖掘的重点。相对于中小投资者难以踏准高送转个股而言,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往往能够“精准潜伏”。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总结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内幕交易行为也随之出现新特点,一方面并购重组成为内幕交易行为频繁的环节,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已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日益扩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涉案主体更趋复杂。
新股发行前的“突击入股”成为PE(私募股权基金)腐败的重要内容,部分公司融资前与机构配合拉抬股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市场公平,让投资者“上套”。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仇彦英表示,在上市环节中,行政官员、发行企业高管等相关人员都是最先知情的内幕信息人员,这些利益相关者的亲朋借助“资源”之便,在上市前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之后顺利脱手,获得巨大利益。
3 将“零容忍”落到实处 创造清明投资环境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表示,对股市内幕交易将“零容忍”。
东方证券研究员夏锐鹏认为,国内资本市场的违规资金问题是长期“毒瘤”,必须以更严厉的制度手段堵住漏洞。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控制股价、“老鼠仓”等行为,最难界定的是“内幕”的概念,而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经常会被钻空子。事实上,除了已经查处的内幕交易,还有很多打擦边球的交易。
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于“内幕”的规定极其严苛。《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准则》将其定义为——那些“尚未公开披露的,与一个或几个可转让证券的发行人,或与一种或几种可转让证券的准确情况有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被公开披露的话,可能会对该证券的价格产生影响。
除了标准的界定之外,判罚不力、违法成本偏低已经成为造成内幕交易频频出现的一大原因。在美国,同样涉嫌内幕交易的美国对冲基金公司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南被判处11年监禁,除了要退还5380万美元非法所得,还被判处1000万美元罚金。该公司包括交易员、律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在内的25人被定罪。
与之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20年,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等市场失当行为的处罚往往就是几万元、几十万元了事。这个数字对资本市场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能有多大的震慑力?
由于基金经理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其本应是资本市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但这个群体里的堕落者却成了“透风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等建议,当务之急是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发动包括投资者、民间力量在内共同参与对此类案件的监管;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加强内幕交易防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