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全国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昨日在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12月15日上午,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元;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
在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WJ-30055”、“WJ-30056”车辆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管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30055”、“WJ-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2110元。
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生意中,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两辆货车在运输河沙时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