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万多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12万多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万多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