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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国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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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政府不得举办和投资节庆演出
文化部还规定,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据 《人民日报》

  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作与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通知中关于演出举办主体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据规定,凡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的节庆演出,其整体方案需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其中,演出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通知还规定,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节庆演出应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举办的3个工作日前,将现场拟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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