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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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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拟制订部门规章“处置”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
□据 新华社郑州12月21日电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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