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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版: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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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多收部分会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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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车船税法下月起实施,有读者反映:保险公司代收2012年车船税,执行的仍是旧标准。有关部门答复,待新标准下发后——
车船税多收部分会如数退还
□记者 李永高
  绘图 玉明 吴芳
  核心提示

  再有三四天,就进入2012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下简称“车船税法”)将正式实施。本周有读者反映,保险公司在代收明年车船税时,仍按旧标准征收。市税务部门回应称,等我省车船税征收新标准下发后,会比照此标准予以退还。

  1 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

  王先生是我市某中学的教师。12月初,他去为家用轿车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要求将2012年的车船税360元一并缴纳。王先生提出质疑,他的车排气量1.4L,按车船税法只需缴300元。但保险公司说,自己执行的是税务部门的规定。无奈,王先生只好缴了360元。

  为新车“上险”的读者杨先生也遇到同样的事情,他坚决要求“执行新标准”,结果,交强险也没有缴上。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权力将交强险与车船税“打包”。

  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将实施的车船税法第六条也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称,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2 “多收部分可以退还”

  缴了360元后,王先生的顾虑是:“车船税执行新标准后,多收部分能退还吗?” 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可以退还。”

  这名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接到我省的车船税实施办法,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像读者王先生、杨先生那样的家用轿车年税额为300元,比我省目前执行的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年税额360元的标准少60元。

  “既然最终要退,何必现在急着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也许对我市代收代缴明年车船税有所启示。 这份公告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续2012年交强险的纳税人,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该公告公布前,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时已按2011年的税额标准缴纳2012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补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