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设立交易场所登记程序,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同时,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