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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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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搞活动 必须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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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严肃处理一起因旧村改造引发的烧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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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临街搞活动 必须守“规矩”
□记者 李英杰
  街头举行庆典、临街装修商铺、悬挂标语条幅……这些司空见惯的公共行为,在我市新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审批手续和管理办法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市城管环卫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条例》规定,在街道和公共场所举行的公共活动,主办方应当主动履行申报程序,接受监督。

  临街放彩虹门,今后要先审批

  不久前,一家企业在市内某五星级酒店举行庆典。该公司宣传部门经理唐先生要求庆典公司在酒店门前安放彩虹门和气球,被酒店方面告知:“要先到城管部门备案。”

  我市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是违反此规定且未进行整改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某商场商管部的李女士,在装修临街门店时也接到了城管部门的通知书。对此,城管部门也援引《条例》条款予以解释:“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街头悬挂标语,也须规范管理

  我市一公司在2011年秋天举行了一次大型展销会。应各参展厂商的要求,他们在商场临街一面悬挂了数道条幅。对此,城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若未经审批,今后这样做将会收到城管部门的处罚通知书。

  据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期限撤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当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违反此规定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这样会不会给广大市民及商家带来不便?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大多数市民和其他商家的利益。事实上,商家和活动主办方只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在活动中注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就不用担心无法通过审批或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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