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京华时报》
儿子在国外期间,父亲私下将房子卖给女儿,儿子得知后将父亲和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9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共有,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儿子曹雷起诉称,1998年,父亲老曹婚后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他支付了4万元,妹妹曹梅未支付任何费用。2005年母亲去世,2007年父亲准备再婚时,曹梅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再三催促父亲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因此房屋中属于妻子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老曹、曹雷和曹梅3人共同继承。在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3人共同所有,老曹与女儿在共有人曹雷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曹雷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