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意见》明确了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规定从严惩处的情形共有14类,其中包括: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等。
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孙军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