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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版:洛阳·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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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生育费用报销 瞧瞧这些规定
□见习记者 寇玺
  绘制 银刚 李琮
  这些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 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 实施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 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近期,记者接到了一些准妈妈的来电,询问关于生育费用报销的有关事宜。

  生育费用报销,均有最高限额

  “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生孩子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29日,准妈妈程女士问道。即将在2月初“升级”为人母的她,对于生育保险还是“一头雾水”。

  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了解到,《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参保单位缴纳了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而低于限额标准的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支付限额为: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的费用(围产期保健费),每例最高350元的标准支付,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生育医疗费,正常分娩每例最高800元,难产每例最高10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为每例最高1800元。

  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1年)的配偶若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金额为职工结算标准的50%。

  据了解,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所变动,在计划生育医疗待遇方面进行了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费用,便可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目前,城镇居民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改为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为最高每例500元,难产为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为每例1500元,低于该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享受生育保险,需到定点医疗机构

  “现在有些私立医院硬件环境很好,病房里还有厨房呢!”27日,家住洛龙区的乔女士问,在这些医院就诊能用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吗?

  市人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市内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可报销生育医疗相关费用。目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妇产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医疗服务。

  报销时,记得带好这些材料

  据了解,职工或者其委托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 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

  4.男职工的配偶若无工作单位,需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失业证明材料;

  5.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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