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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版:国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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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上海一男子赠“第三者”百万元财产
被法院判无效
  □新华社上海1月31日专电(黄安琪 朱翃)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置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孙先生留学日本期间赠与“第三者”120万元的行为无效,支持妻子王女士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款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本发展,在日期间结识“第三者”丁某。孙先生瞒着妻子将120万元存款给丁某用于购房。王女士在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某购房。随后,王女士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丁某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孙先生和配偶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故推定孙先生赠与“第三者”丁某的120万元系夫妻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妻子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某,损害了妻子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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