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雅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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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永高 实习生 王思路
核心提示
春节期间,有几位读者反映遭遇假币。他们为此很纠结,想了解关于“假币”处理有何规定。银行方面表示,按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假币必须收缴。不过,从相关规定看,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假钞”让他们很纠结
读者杜女士反映,她拿着4万元现金到一家银行存款,柜台内工作人员人工点钞时,抽出一张百元钞票说是假钞,并盖了假钞的戳。杜女士认为工作人员确定假钞的做法过于草率。工作人员说是“按规定办事”。
同样被没收假钞的老城区周先生很是想不通:“他(指银行工作人员)一句话就收缴了,我咋向单位交代,这损失得由我补出来,我也是受害者呀!”
上述银行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都提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文规定:对于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金融机构,将给予处罚或处分。
收缴假币必须履行程序
那么,《办法》中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据一位银行负责人介绍,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中,确实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予以收缴。
不过,前述涉及的几家银行工作人员在收缴假币时,操作程序有无不妥?因为《办法》明确规定,必须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办理,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若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目前,发现假币,必须交回银行。”法律工作者张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收到假人民币,应及时上缴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