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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二审死刑改死缓
被害人家属十年后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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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杀人犯二审死刑改死缓
被害人家属十年后才知
□据 《都市时报》
  死者的父亲徐兴能蹲在女儿坟前哭泣。
  死者徐文素。
  核心提示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一个10年前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

  13年前,该村村民代贤峰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将她杀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处代贤峰死刑;二审时,代贤峰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然而,死者家属在判决10年后才得知凶手并没有被处死,并认为二审法院改判代贤峰死缓有失公正。

  1  13年前,19岁女店主在小店内被人杀害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位于贵昆铁路沿线的大山深处。从宣威市到新德村,需要坐3小时的公交车,再走1个小时的崎岖山路。

  记者随74岁老汉徐兴能找到路边一个被野草覆盖的坟冢,老人在坟前双膝跪下,老泪纵横:“女儿啊,只要爸爸还活着,就会为你申冤……你就安安心心地等着吧。”徐兴能的大儿子徐文果在妹妹坟前深深鞠躬。

  徐文果回忆,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父亲一个人拉扯5个孩子。徐文果考入大学时,家里经济已经非常困难,为供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学,妹妹徐文素初中毕业后主动放弃读书。在村里的小学旁,父亲徐兴能给她盖了间小房,徐文素到铁路上背货进村,开了个小铺子。

  1999年10月25日早晨7点,已经出嫁的大姐徐娇琼到山上帮父亲掰玉米回来,路过徐文素的小店时,发现里面灯亮着,窗子也开着。

  “小存芹?存芹!”徐娇琼喊着徐文素的小名,但喊了好几声都没回应,她便从窗户看进去,发现徐文素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徐娇琼赶紧喊来父亲徐兴能,两人背起徐文素就往乡卫生院跑,但是徐文素已经死亡。女儿死于意外,按当地风俗,没人愿为徐家办丧事。徐兴能抹着眼泪买来木板,自己钉了个棺材,把女儿葬在了铺子旁的小土坡上。

  这起案件很快告破,同村的年轻人代贤峰被警察抓了。经公安机关侦查,代贤峰与蒲绍丙、肖本义(二人仍在逃)预谋,准备抢劫徐文素的小卖部。案发时,代贤峰敲开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的要求,被徐拒绝。于是,代贤峰用水果刀朝徐文素的颈部刺了一刀,又翻窗入室,持刀砍杀徐文素,致徐死亡。

  杀人后,代贤峰曾逃到其兄代利峰家。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报案,并带领民警于次日在昆明将代贤峰抓获。被捕后,代贤峰辩称自己“受了蒲绍丙的胁迫才抢劫杀人”。其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贤峰是其兄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应当以自首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虽认定了代贤峰有自首情节,但认为他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代贤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代贤峰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贤峰论罪当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这些事情,徐兴能一无所知。他只在女儿离世一年后听村里的人说,代贤峰被判了死刑。“人死不能复生,凶手伏法,我的女儿能瞑目了。”徐兴能当时以为代贤峰已被执行死刑。

  2  10年后,被害人家属才看到当年的刑事判决书

  徐文磊说,直至10年后的2010年5月,徐家听到传言,代贤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用不了几年就要出狱后,他们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徐文磊于同年6月4日匆匆赶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进一步核实情况,这才复印到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在他细细读完判决书后,当场就惊呆了。

  “当我看到代贤峰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被改判死缓时,我就傻眼了。这么多年过去,我们还蒙在鼓里!我姐被杀那年我只有17岁,哥哥徐文果读大一,我家的人不懂法律,没有人告诉我们这种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都没有!”徐文磊震惊之余非常气愤。

  看了判决书,徐文磊当即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因担心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他让法官在代贤峰案件的判决书上写了个日期:2010年6月4日。这意味着,徐家人直到这天,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当年未得到机会进行主张。

  3  得知判决结果后,被害人家属要求再审

  云南省高院的(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上,写着:“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呢?”徐家人百思不得其解。“这么残忍的杀人者都不用偿命的话,那么等他出来以后,我也去把他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行吗?”年岁已高的徐兴能完全无法理解省高院2000年对代贤峰的改判。

  2010年6月得知判决结果后,徐家于今年年初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撤销(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0年年底,徐兴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代贤峰索赔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徐文果和徐文磊也向代索赔学费及生活费。经宣威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由代贤峰赔偿徐兴能丧葬费等61369元,分别赔偿徐文果和徐文磊学费、生活费1万元。

  “开庭的时候,代贤峰看见我们,就把头扭过去。他没有向我们表示任何歉意,他家的人也是冷漠以对,而且判决和调解都是一纸空文,代贤峰当时就表示无力偿还。”徐家人称。

  4  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启动再审程序才能查明

  代贤峰案中,相关司法部门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2012年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

  该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当年尽告知义务的应该是收案机关——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也有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的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去出差了。”该检察官说。

  随后,记者来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若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10年前死者家属是否收到判决,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卷。

  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朱建伟律师说,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