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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