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9日获悉,上海长宁法院不久前审结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原告谢洋洋是一名4岁男童,在动物园游玩时从围栏空隙钻入,靠近笼舍为猴子喂食,导致右手中指被咬伤致残。其父母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对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达16万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判定谢洋洋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赔偿总额的60%,而动物园方则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悉,2011年4月,原告谢洋洋随父母至动物园游玩,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谢洋洋穿过笼舍外设置的栏杆给猴子喂食,不料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长宁法院法官详细分析案情之后,认为谢洋洋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违反相关游园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不过,由于动物园的金属栏杆间距为15厘米左右,经法院现场试验,10周岁以下(偏瘦小)的儿童可以从空隙钻入,因此动物园存在一定过错,需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金额,总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