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日前正式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根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作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