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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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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权益后再谈“加班税”
公厕不公 何谈平等
局长“考察中旅游”如何问责?
化解高校债务,不能全由政府埋单
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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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热点纵论
局长“考察中旅游”如何问责?
□舒圣祥
  【新闻背景】局长带队,5天24人,全程入住五星酒店,每人5800元的考察费用。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称,5天行程中长达4天半的景点游览是“考察中的私人旅游项目”。龙岗区纪委(监察局)表示正依法依规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2月21日《新快报》)

  和此前曝光的所有公款旅游一样,公务考察只是一个借口,本质就是公款旅游福利。

  事实上,公务考察和公款旅游的边界是很清楚的,不难判断。最近两年,公款出国被舆论声讨挞伐得比较多,而更为泛滥的公款国内游,虽也违背了相关文件,但被问责的显然不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但现实中的问责显然力度不够。2008年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因在抗震救灾期间公款组织旅游被免职,不到一年,邵立勇复出又被任用。这次公款旅游事实已经基本查明,而且性质、影响均非常恶劣,我们期待深圳处理这次公款旅游事件时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此事的处理,不只是问责何旅华,也包括旅游团的其他公职人员。倘若这次活动“经过组织上批准”,批准者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事实上,龙岗区司法局的“考察式私人旅游”绝非个案。问责程序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对官员的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关于公款旅游的举报就只能是放空炮,减少“三公经费”更会成为走不出纸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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