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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具体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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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郑杰民代表建议:
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具体定性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现行法律法规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具体明确的界定,这在执法中容易引发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府咨询委员会主任郑杰民表示,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交通死亡事故的新增长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对超标车进行定性。

  电动自行车有着价格低廉、出行方便等特点,逐渐成为众多居民首选的交通出行工具,在道路交通体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郑杰民代表介绍,以宁波市为例,自1999年该市第一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登记报备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00万辆。其中大量上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规格不符合标准,存在车速过快、制动与质量不匹配等交通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交通死亡事故新的增长点。

  郑杰民代表说,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应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目前,上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都超过了该标准,且现行法律法规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具体明确的界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性,须到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大大降低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及交通事故处置的工作效率,且在执法中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郑杰民代表建议尽快通过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具体定性,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原则,为公安交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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