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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与福建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闽台胞,可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闽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台胞,可以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