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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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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六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霍小光 陈菲 杨维汉)

  核心提示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发)

  看点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看点二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汪建成说:“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

  看点三

  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情形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在审议过程中,我们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出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作出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看点四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体现对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看点五

  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引发过争议。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陈光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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