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卫生部了解到,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将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据了解,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决定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作出的。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将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010年12月,卫生部、商务部共同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