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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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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新股发行改革剑指高价发行
□据 《经济日报》
  4月1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引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推行存量发行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等入手,拟采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价发行问题。

  推进发行制度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要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同时改进上市过程中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提高效率。

  新股询价引入个人投资者

  指导意见扩大了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名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当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一定水平时,要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新股定价参考行业市盈率

  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看,行业平均市盈率将成为未来新股定价的重要参照指标。

  如新股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发行人需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应披露风险,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指导意见还加大了对发行人、保荐人的监管力度。

  存量发行抑制新股“虚火”

  为有效缓解新股供应不足,指导意见首次引入了“存量发行”制度: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有一定的锁定期,在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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