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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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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住建部拟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权威人士称《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将于今年年底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据 《中国经营报》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国务院正试图通过订立“行政规章”的方式,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进行限制甚至完全清除。记者获悉,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据了解,《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

  住房保障“退格立法”

  “不是《住房保障法》,是《基本住房保障条例》。”4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记者证实,此前在历年全国两会上呼声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经“退格”,改为由住建部起草、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目前,该项工作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政策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抽调相关人员,会同法律界、学界人士一并推进。

  参与此次《条例》起草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住建部方面希望在2012年三季度末,也就是2012年10月前,基本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进行初步修改后,于2012年底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政府优先回购保障房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除去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功能、法律地位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外,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的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前述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间。除强制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之外,还可以采用对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间降至最低甚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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