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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省里出新规,咱也能提提意见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征求意见,5月11日前可通过四种方式反馈
  □据 《河南日报》

  核心提示

  4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初步拟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2年5月11日。

  【内容一】

  不得将经费预算与罚没收入挂钩

  《意见稿》规定,城建监察组织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各地不得将城建监察组织的经费预算与罚没收入挂钩。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范围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城建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内容二】

  执法过程中不得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意见稿》规定,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等。

  城建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出现的行为有: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内容三】

  执法或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意见稿》规定,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六条规定,一是不少于2人;二是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四是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五是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六是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如果大家有修改意见,可通过四种方式反馈:打电话至(0371)69699063;发电子邮件至jjfgc209@126.com;寄信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还可点击河南省政府法制网首页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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