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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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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问:

  开发商交房时的验收合格是否应包括消防验收;如果开发商拿不出消防合格证明,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律师答复: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规定有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通过不持异议。但消防验收也是应该通过的。

  我国相关规定表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消防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在租赁合同中未通过消防验收是作为无效处理的。因此,根据权重以明轻的原则,作为住宅是更应该通过消防验收的。

  李女士问:

  我丈夫王某在一工地工作中受伤。该工程是一家劳务公司分包给郑某的工程,我丈夫是给郑某干的。我该如何有效地维护我丈夫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复:

  来信涉及劳动和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你丈夫王某直接受雇于郑某,由于郑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双方是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

  2.你丈夫同时也是劳务公司下属的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你丈夫与该劳务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3.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本案中却存在竞合性。你丈夫可以选择其一途径进行维权。

  4.工伤渠道即通过劳动部门向劳务公司主张。雇佣渠道即通过法院向郑某主张,可以列某劳务公司为第三人。

  5.所选择的渠道不同,法律性质就不同,程序、依据、计算方式也就不一样。你可以在咨询有关部门后作出选择。

  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由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地产事业部顾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律师主持解析,仅供参考。您可拨打律师热线咨询,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xxw7044@163.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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