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我和老伴买给儿女的,保单上的被保险人这一栏是我和老伴代签名。合同成立吗?”4月23日,家住解放南路的张女士致电记者。当天,记者在张女士家中见到了四份保险合同。
据张女士说,这四份保险分别购于2008年5月和2011年3月,给女儿和儿子各买了两份。张女士说,这四份保单上的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和老伴代签的字。张女士的女儿说,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对此,保险业务员雷先生解释说,一般来说,重疾险、医疗险等险种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像李先生购买的理财类保险可以由投保人代签字。
事实真的如此吗?记者咨询了洛阳市保险协会唐亚光。唐亚光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缘由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当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条款规定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是成年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也没有书面的委托,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了解,张女士的女儿已成年。张女士在2008年购买的是两全险,根据该保险的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张女士的保险合同是由张女士代替女儿签名的,因此是无效合同。”唐亚光说。
唐亚光说:“有些人因临时有事,让业务员或其他人代替自己在保单上签字,这种做法容易引发索赔纠纷。被保险人要认真阅读、填写保单并亲自签名,如果保单是由人代签名,一定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办一个签名变更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