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再次公布胶囊剂药品抽检结果,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重违法企业。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相关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标示为桂林市维威制药有限公司的咳特灵胶囊(产品批号120201)、上海全宇生物科技遂平制药有限公司的硫酸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产品批号1201062)、通化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天麻胶囊(产品批号111101)、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热通淋胶囊(产品批号20110601)和天麻胶囊(产品批号20111001)、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的麝香接骨胶囊(产品批号110601)、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炎立消胶囊(产品批号110302)、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胃康灵胶囊(产品批号111004)、吉林省罗邦药业有限公司的麝香接骨胶囊(产品批号110501)、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小檗碱甲氧苄啶胶囊(产品批号20110101)所用药用胶囊的铬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药典标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凡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自2012年5月1日起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或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进行铬限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告检验结果;经检验发现铬超标药品,企业要立即主动召回;该项工作于5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