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B04版:国内·时政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生育享98天产假 产前可休假15天
我国首座深水钻井平台即将于南海开钻
超七成网友认为 取消收费公路可行
全国“破案会战” 已破案5.2万起
医疗机构为患者 提供戒烟服务
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新农保、城居保年底实现全覆盖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2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生育享98天产假 产前可休假15天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