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的退市制度条件较为单一相比,沪深主板征求意见稿可谓不乏亮点,新增了营业收入、成交量、收盘价等考核指标。如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尽管新规中不乏亮点,比老版本也要完善得多,但其留下的“死角”并不少。为了给予市场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沪深交易所征求意见稿均规定,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这实际上是为这些暂停上市的公司留下喘息的机会,并且时间长达8个月。此举亦说明,监管部门在这些公司的退市问题上态度还不够坚决。
不仅如此,沪深主板退市制度均为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手段恢复上市留下了伏笔,深交所甚至还进行了明文规定。笔者以为,创业板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的条款,主板与中小板均应该“移植”过来,不能为那些“改头换面”的企业借“壳”上市留下余地。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除了为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复活”留下了“死角”之外,没有对包装造假上市者采取责令退市的措施亦是其中的一大败笔。试问,这样的退市制度真的有威慑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