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受伤前照片 (据合肥热线) |
|
母亲和小姨为周岩戴上面具。 | |
□新华社合肥5月10日电(记者王圣志
鲍晓菁)
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饮料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饮料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