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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某获刑12年零1个月。此后,原告方提请包河区检察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抗诉,在《抗诉请求答复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