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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拟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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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药品安全拟建“黑名单”
八类企业及个人将被纳入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相关规定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规定,符合八类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将被纳入“黑名单”。

  据介绍,《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于6月1日至6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通信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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