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B08版:竞技·聚焦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10年半
南勇案辩护律师: 希望辩护意见有助于足球改革
球员律师: 刑期尚可 罚金稍重
三大社聚焦 中国足球腐败案审判
伸张正义之处 仍流淌着伤痛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2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辽宁四地法院一审宣判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
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10年半
前国脚申思被判6年, 江津、李明、祁宏均被判5年半,4人各处罚金50万元

 

  □新华社沈阳6月13日电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惩处。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元,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人民币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办、协调组织商业比赛、俱乐部甲级联赛比赛,聘用国家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体育考试中的不正当利益,1995年至2010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4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4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4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4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被告人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证重庆力帆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别吃亏。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员黄俊杰,求其在执裁中能关照重庆力帆足球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黄俊杰人民币10万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庆力帆足球队在主场分别胜大连实德队、广州白云山队以及客场胜成都谢菲联队。第一场比赛结束后,被告人陈宏从力帆俱乐部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机向红武将10万元汇入黄俊杰提供的户名为张勇亮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1月,在后两场比赛结束后,经被告人陈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与黄俊杰的约定,到上海将由力帆俱乐部出资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黄俊杰,黄俊杰当场收下人民币10万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陈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国家队办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国家女足领队,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兼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与陈永亮合谋,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6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人民币4.63万元。该款被二人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2.33万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经与陈永亮合谋,于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先后10次以收取光盘费、资料费等名义向每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元,后陈永亮通过各种名目将部分培训款项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办单位的财务账目中核销。被告人李冬生与陈永亮将收取的培训费人民币7.1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3.6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冬生投案自首,并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李冬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李冬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北京福特宝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人民币42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邵文忠贪污一案,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贪污犯罪三起,数额总计人民币931万元,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由贪污400万元改为挪用公款40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由贪污520万元改为42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贪污11万元未予认定。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受贿罪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