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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顾客亡父照片 商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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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弄丢顾客亡父照片 商家赔偿500元
工商部门提醒:冲洗重要照片前可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以便事后维权
  □见习记者 王博东 记者 徐翔 通讯员 彭丽玫 曹瑾

  近日,市民刘先生遭遇一件烦心事,他已故的父亲唯一一张年轻时的照片因照相馆管理不善而丢失。痛心之余,刘先生要求照相馆作出经济赔偿,照相馆却以“当事员工已被辞退”为由不接受他提出的赔偿金额。

  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照相馆赔了刘先生500元。

  父亲的老照片在照相馆丢了

  6月6日,瀍河回族区的刘先生来到环城北路一家照相馆,交给该店工作人员王某一张1英寸老照片,要求翻新放大成7英寸照片并过塑。工作人员王某收下照片,并收取30元冲印费,向刘先生开具了落款为王某的票据,并告知他3天后凭票来取。

  “父亲去世已经两年了,我想把他的照片放大留作纪念。”刘先生说,他父亲平生不爱照相,留下的照片特别少,这次送去翻新的照片是父亲20世纪60年代下乡当知青时拍摄的,也是父亲留下的唯一一张年轻时的照片。

  6月10日,当刘先生拿着票据去取照片时,接待他的工作人员肖某翻遍了整个工作台也没发现刘先生父亲的那张老照片。刘先生询问王某的去向,肖某称王某已被辞退。

  更令刘先生气愤的是,照相馆不仅弄丢了他父亲的照片,而且也没有对老照片进行翻新放大。

  “我本想把这张照片放大了留作纪念,谁知竟被弄丢了,我们家人再也看不到父亲年轻时的模样了,这实在让人接受不了。”刘先生随即向照相馆提出赔偿2000元的要求。而照相馆的负责人却将责任归咎于开票的王某:“那个人工作马虎,我们已经把他辞退了!出于人道我赔偿你200元。”

  “工作人员的马虎怎能用‘人道’来掩盖?”刘先生气愤不已,当即来到瀍河工商分局北关工商所投诉。

  工商部门:照相馆没有如约提供服务

  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工商人员来到照相馆对双方进行调解。

  工商人员认为,照相馆收了刘先生的服务费,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照相馆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服务不能按照约定完成,照相馆有义务向刘先生进行赔偿。

  而工作人员王某在照相馆为刘先生开具票据,代表的并非个人行为,照相馆不能以王某被辞退而推卸责任。刘先生提供的父亲生前照片,具有不可复制和唯一性,对刘先生有特别的珍藏意义,承载了重大的感情寄托,不能以普通照片来看待。

  经过工商人员耐心解释,照相馆也对此表示认同,最终同意向刘先生赔偿500元。对于这个结果,刘先生表示同意。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向照相馆提供照片的时候,最好能在票据上对照片的规格、特殊性作出标注。极其珍贵的照片,如保存多年的全家福、老式结婚照、孩子成长履历照等,如果担心丢失,可以和照相馆签订一个简单的协议,双方签字再由照相馆盖章后就有法律效力,这利于出现纠纷后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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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娟表示,就本案而言,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提供服务的部门将消费者的资料丢失或者没有满足消费者的要求,那么负责提供服务的部门有义务进行赔偿或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如对赔偿额度不满意,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协求助,或者到法院提出诉讼。

  同时,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就本案中情况,消费者可以以侵权为诉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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