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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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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 业主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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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房屋质量有问题 业主拒交物业费
物业告业主,法院判决业主违约,应补交物业费
律师: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时,拒交物业费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惠民 丁战芳

  核心提示

  宜阳一小区的业主乔某以房屋有瑕疵、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等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业主违约,判令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以房屋有瑕疵、物业服务质量差等理由拒交物业费

  郑州一家物业公司受宜阳县某小区开发商委托,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4月10日,该物业公司依法在宜阳某小区设立宜阳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2008年3月26日,宜阳物业与小区业主乔某签订合约和《住户手册》,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后,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2009年3月,乔某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加上所购房屋存在墙壁裂缝、起皮,屋顶、阳台漏水等问题,在多次向宜阳物业反映一直未果后,乔某开始拒交物费。

  在多次催交无效后,宜阳物业将乔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业主违约,应补交物业费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宜阳物业与被告乔某之间的物业管理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了向被告乔某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乔某亦应依照约定完整履行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其拒绝支付物业费对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的民事责任。判决乔某依约支付拖欠的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的物业费1310元。

  由于物业费的交纳时间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向被告催收物业费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水平不高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提出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质量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对此不予审理。 

  律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拒交物业费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介绍,如果在房屋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墙壁裂缝、地面开裂、上下管道漏水等,《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对上述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谢亮提醒,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先确定是否超过最低保修期限,区分维修责任人是谁,固定相关证据,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交物业费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影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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