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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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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品安全“否决”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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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食品安全“否决”办法试行
被“否决”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记者 韩铁栓

  为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6月28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出现规定的“否决”情形的各级政府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的评先受奖等资格。

  按照《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实施食品安全“否决”: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五、违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中发现适用“否决”情形的,可即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与政府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下达《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否决”自《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否决”的实施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先、表彰奖励挂钩。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单位,将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先、表彰奖励、授予单位荣誉称号时,也将征求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对省垂直管理单位实施食品安全“否决”的,则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应“否决”的情形,建议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全文详见今日《洛阳日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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